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锦江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66号4楼。
法定代表人敬祥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焕,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