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8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清,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沉抗镇黄金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栋2单元17楼1701-1708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182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 文
审判员 雷 伟
审判员 陈 珂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龙希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