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4336号
申请人:成都市德尔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良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京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哈京,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市德尔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京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德尔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京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信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账户,在14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张玉奇以其所有的小汽车一辆,在142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德尔立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京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信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账户,在14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张玉奇的小汽车一辆,在14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彭 怡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林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