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京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
法定代表人:喻红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京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9号8-2-6-1。
法定代表人:李哈京,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民初40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向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7102元及违约金2284元、承担诉讼费614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2018)川1402执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后,被执行人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已按(2018)川1402执53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将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川1402民初40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立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朝学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