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03民初2888号
原告:浙江吉利装潢材料有这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学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京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哈京,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吉利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京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原告浙江吉利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