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2196号
原告:***,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翰笙路。
法定代表人:黄萍。
被告:四川省三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
法定代表人:陈希友。
原告***与被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