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鸿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66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鸿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成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鸿,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友,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翰笙路。
法定代表人:黄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仪,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鸿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建筑面积应当按照鸿富公司完成交付建筑劳务时的施工现场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二条约定最终面积以实际面积进行计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签订合同时国家实行的计算规则为准。《合同主要内容》进一步补充约定为支付工程款时暂按施工图纸面积进行结算,实际结算面积按现场实际建筑面积办理结算。二、一审判决将案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经典公司应当按照鸿富公司完成的建筑初级产品现场实际施工面积结算给付工程劳务报酬。四、经典公司应当分担民工唐明才工伤待遇赔偿费用99249.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2013年11月18日鸿富公司与经典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最终面积以实际面积进行计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签订合同时国家实行的计算规则为准。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国家实行的计算规则依据的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二审判决以该规范作为计算建筑面积的依据符合双方约定,故鸿富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二、关于鸿富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成立问题。本案中,鸿富公司未举证证明经典公司不履行管理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价包干,价格内容中不含乳胶漆、涂料、油漆、防水、门窗、栏杆、水电安装、土方、设备安装、吊顶工程及甲方分包工程,该约定内容表明鸿富公司承包的范围并非全部工程,其计取的并非除上缴给经典公司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经典公司并非将全部工程交由鸿富公司施工,故本案不具有转包工程的情形,鸿富公司以本案系工程转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其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按照其完成的建筑初级产品现场实际施工面积结算给付工程劳务报酬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故该再审理由不成立。三、关于鸿富公司主张由经典公司分担唐明才的赔偿费用问题。本案中,鸿富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唐明才支付了赔偿费用,故其主张缺乏依据,其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鸿富公司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鸿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小玫
审判员  杨鲁静
审判员  林 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东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