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5民初1247号
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月江镇磨顶村3组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560716445B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丹枫,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翰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709057223X
法定代表人:黄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远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凌 瑾
书 记 员 单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