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494号
申请人: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黄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军,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民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
法定代表人:罗贤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民建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财产信息,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网络查询被申请人成都市民建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由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民建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岭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