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5民初46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翰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709057223X。

法定代表人:黄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薛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石燕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948498418。

法定代表人:李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乐,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建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力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经典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薛韬、刘若愚,力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典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建回收款共计155219655元及因分期支付代建回收款而应予支付的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1860770.8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代建回收款而产生的暂计违约金18648505.33元(暂计算至原告起诉日,实际违约金金额按照应付未付代建回收款每日万分之三点五的标准,自2019年1月29日起分段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代建回收款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地上装饰部分调差价款10625941.85元及因逾期支付该地上装饰部分价差款所产生的暂计违约金1930202.34元(暂计算至原告起诉日,实际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地上装饰部分差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点五的标准从2019年1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李庄组团世纪名苑安居小区一期建设工程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实施李庄组团世纪名苑安居小区一期的建设,合同代建回收总价为按照3500元/m2×总建筑面积。《合同书》签订后,由于项目的建设地址及修建方案一再调整且拆迁工作未能完成,导致项目一直停工近四年。2017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的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2018年12月27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2019年1月初,被告委托的测绘单位宜宾卓远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了测绘,最终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合计75182.66m2。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代建回收款共计263139310元。根据《补充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支付第一次回购款时支付地上装饰部分价差款,根据被告委托的鉴定报告显示地上装饰工程调差价款为10625941.85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9年1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代建回收款的50%及地上装饰部分调差价款,于2019年12月29日支付剩余代建回收款,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所产生的违约金。

被告力锐公司辩称,1.经典建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未对案涉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经典建司主张力锐公司支付其代建回收款及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不成就。2.经典建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案涉项目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为案涉项目所有住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承担税费等义务,应向力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经典建司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义务,应向力锐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案涉项目地上装饰部分价差应根据工程变更程序予以审定,现未完成变更审定程序,装饰部分价差未达到支付条件。5.案涉项目因规划调整导致面积变更,经典建司未按照约定补交承建权款、前期费用、代建管理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6.经典建司于2019年5月29日才移交了案涉项目。综上,作为合同中互负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因经典建司未根据《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约定履行申请工程竣工结算、未缴纳增加面积承建权款、未缴纳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未办理案涉项目不动产权证书等先行义务的前提下,力锐公司有权拒绝经典建司要求支付代建回收款的要求。因此,经典建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经典建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力锐公司反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典建司向力锐公司补缴承建权款、前期费用、代建管理费共计1340.9万元及1340.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开始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26日利息为1235639.3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典建司返还力锐公司支付给经典建司占用的资金4698.4万元及以4698.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开始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26日利息为4329575.6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典建司支付力锐公司逾期完工延误违约金76万元;4.请求判决经典建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根据合同约定,力锐公司向经典建司支付了4698.4万元供其占用,同时也同意其暂缓缴纳承建权款、前期费用及代建管理费。2.根据合同约定,经典建司在案涉项目竣工后即应向力锐公司退还占用的4698.4万元和缴纳承建权款、前期费用及代建管理费1340.90元。3.经典建司逾期退还上述费用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力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合同约定项目工期为540天,实际工期616天,逾期76天,根据合同约定经典建司应向力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76万元。

反诉被告经典建司辩称,1.力锐公司向经典建司主张的1340.9万元的承建权款、前期费用、代建管理费以及占用资金4698.4万元不满足支付条件,经典建司在力锐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前,经典建司有权不予支付。2.案涉工程不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况,力锐公司向经典建司主张工期逾期的违约金不具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力锐公司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不具备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力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李庄“世纪名苑”安居小区有关履约问题的函》,虽然该函中有关于力锐公司同意总证和分户手续由其公司进行办理并承担需要缴纳的税费的约定,但该函中力锐公司明确要求经典建司在收到该函件后一周内明确表达对该项目是否同意按上述协商意见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本案中经典建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该函件中及时回复意见,因此,仅凭该函件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免除了《合同书》中约定经典建司办理总证和分户手续并承担需要缴纳的税费的约定,对于该函件,本院不予采纳。2.对于双方有争议的经典建司何时向力锐公司交付案涉工程的问题。原告主张系其于案涉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后即移交了案涉项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力锐公司认为系2019年5月31日经典建司向力锐公司移交相关资料后移交了案涉项目,根据《合同书》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7.5.1条的约定,本院认定经典建司于2019年5月31日将案涉项目移交给了力锐公司。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其他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在进行综合性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6月13日,宜宾市翠屏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翠屏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宜宾市“世纪名苑”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同意宜宾市“世纪名苑”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地址为李庄组团D3-02-01地块。

2012年8月2日,力锐公司发布《李庄园区安居小区一期承建人遴选公告》,决定对李庄园区世纪名苑安居小区一期建设采取“限定房价,以竞价确定承建权的方式公开遴选确定承建人”。2012年8月14日,经典建司向力锐公司支付了参选保证金1000万元。2012年8月15日,力锐公司向经典建司下达了《中标通知书》,确定经典建司为李庄组团世纪名苑安居小区一期承建人。2012年9月4日,经典建司向宜宾市翠屏区李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了承建权款24004566元。同日,经典建司先后向力锐公司支付了245.9万元代理管理费、200万元前期费用。2012年9月10日,宜宾市翠屏区李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经典建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承建权款34004566元(包括了经典建司支付的参选保证金1000万元)。

2012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书》中的《合同协议书》约定发包人:力锐公司,承包人:经典建司,建设地点:李庄组团D3-02-01地块,建设规模:建筑总面积55745.19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5203.24m2,地下建筑面积541.95m2,另需无偿代建绿地1622m2左右,代建回收总价:合同代建回收总价计算方式为:合同代建回收总价=3500元/m2×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房管局认可的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竣工测绘确定的各类房屋,承包人负责为安居小区所有住户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总证和分户手续,并承担需要缴纳的所有税费,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540日历天。

《合同书》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3.5条约定质量保修金:“考虑到回收价中包括承建人还需支付承建权款等因素,工程质量保修金按2000元/m2单价计算,按5%的比例从工程计算价款中扣除。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合同书》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中载明“4.1.3其他义务。(5)承包人负责为安居小区所有住户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总证和分户手续,两证办理及安置需要缴纳的所有税费由承包人全部承担。17.1.1计量方法。工程量计量规则和方法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以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房管局认可的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竣工实测为准,按双方签订合同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通过实测确定的各类房屋(住宅、商业、地下室、物管室、社区用房、邮政所等)全部建筑面积之和计算。17.2.1承建权款:合同承建权款为承包人为取得本项目建设权,向发包人支付的价款。17.2.2本合同承建权款为34004566元,项目前期费用200万元,应交力锐公司代建管理费245.9万元。承包人收到中选通知书七日内,向发包人指定账户交纳全部承建权款和前期费用、代建管理费共计38463566元。17.3.3.2合同代建回收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合同代建回收款支付方式及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30日内支付该验收部分房屋合同代建回收价的50%。剩余50%扣除专用合同条款17.4规定的质量保修金后,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12个月内支付,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该部分价款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息起始时间自该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第31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12个月止(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第360个日历天)。多层竣工达到验收标准并符合入住条件后可先行验收,最多可分三期验收。17.4质量保修金。按保修合同执行。17.5竣工结算。17.5.1合同代建回收款的计算(1)本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以及工程验收备案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书肆套、审定的竣工图肆套、竣工资料以及结算相关资料肆套,另附光盘一张;同时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移交后,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7.5.2竣工付款及支付时间。发包人在政府审计部门做出审计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办理财务结算,并按17.3.3.2支付(扣除质量保修金)。22.1承包人违约。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4)承包人未完全履行专用条款4.1款约定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时扣减工程款的5%,待承包人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后支付(不计息)。22.2发包人违约。(2)本合同通、专用条款第17.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逾期未支付的,依据本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至发包人完全支付该部分款项止,应付未付的款项按每天万分之三点五计算支付违约金。”

2017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合同》,该合同中载明“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李庄组团规划调整,2012年12月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根据李庄组团控规修编,该项目重新选址到B-05-01地块进行建设,发包人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规划设计,新设计方案项目占地35735.75m2,建筑面积74981.17m2”,《补充合同》中约定:“第一条,由承包人按审定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回收;第二条,承包人需对该部分新增面积按照主合同约定标准,向发包人缴纳新增面积部分的承建权款、同比例前期费用及代建管理费共计1327万元(具体金额以最终实测增加面积计算为准);第三条,鉴于发包人占用承包人缴纳的承建权款、前期费用及代建管理费共计人民币3846万元已经47个月,对此3846万元人民币所涉及的资金占用费事宜双方同意采取如下同等占用原则予以解决:(1)在监理人发出正式开工通知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4698.4万元人民币供承包人占用30个月(30个月为暂定占用时间,实际占用时间根据该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按实计算)。因此,承包人占用此4698.4万元人民币30个月之后的15日内,再将此4698.4万元人民币转账支付给发包人。(2)对于承包人应补缴的人民币1327万元承建权款、前期费用及代建管理费,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暂缓缴纳30个月。因此,承包人应当于监理人发出正式开工通知30个月之后的15日内转账支付1327万元给发包人。3846万元×47个月=(4698.4+1327)万元×30个月。第八条,双方同意对发包人分别于2012年11月和2016年11月前后两次提供的施工图地上部分,地上装饰部分价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按时核算,并根据工程变更程序予以审定。价差金额按主合同约定的支付第一次回购款的时间予以支付。”

2017年5月27日、6月23日、7月25日,力锐公司先后向经典建司支付2000万元、1000万元、1698.4万元。

2018年1月19日,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了编号为51150220180119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上载明:建设单位力锐公司,工程名称宜宾市李庄组团安置房“世纪名苑”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宜宾市李庄组团B-05-01地块,建设规模面积75362.64m2,施工单位经典建司,合同开工日期2017年4月20日,合同竣工日期2018年10月19日。

2018年10月22日,经力锐公司委托,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出具了《宜宾市李庄组团安置房世纪名苑建设项目装饰工程设计方案变更单方造价差异金额分析报告》,该报告载明2016年设计方案装饰工程比2012年设计方案装饰工程预算金额增加10625941.85元(以2016年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两个设计方案的差异预算金额)。

经力锐公司委托,宜宾卓远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派出测绘人员对李庄世纪名苑进行测绘,经测量世纪名苑的总建筑面积为75182.66m2。

2018年12月27日,案涉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18年12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书》显示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4月20日,竣工验收日期2018年12月27日。2019年5月31日,经典建司向力锐公司移交了关于世纪名苑的结算资料、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并向力锐公司移交了案涉工程。

另查明,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2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1月23日力锐公司先后向经典建司支付3000万元(世纪名苑工程回购款)、2000万元(世纪名苑安置房工程款)、600万元(李庄组团世纪名苑安置房建设项目进度款)、400万元(李庄组团世纪名苑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款)、1000万元(李庄组团世纪名苑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款)、1000万元(李庄组团世纪名苑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回购款)、500万元(李庄组团世纪名苑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回购款)、20919655元(世纪名苑安置房建设项目回购款)、200万元(李庄组团世纪名苑安置房建设项目回购款)。

宜宾市李庄组团安置房“世纪名苑”建设项目的所有住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总证和分户手续尚未完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1日签订的《合同书》系通过招投标程序后依法签订的,《合同书》以及《补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约定。对于经典建司2012年9月4日向宜宾市翠屏区李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的承建权款24004566元,力锐公司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经典建司是否应当向力锐公司补缴承建权款、前期费用、代建管理费;二、经典建司是否应当向力锐公司返还占用资金4698.4万元;三、力锐公司向经典建司支付代建回购款的条件是否成立,力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存款利息,存款利息应当如何计算;四、力锐公司是否应当向经典建司支付地上装饰工程调差价款,该款金额是多少;五、经典建司是否有逾期完工的情况,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76万元;六、双方均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成立,应如何计算。

关于焦点一,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第二条的约定,经典建司应当向力锐公司按照主合同约定标准补缴新增面积承建权款、前期费用、代建管理费,根据测绘后总建筑面积为75182.66m2,因此该1340.9万元经典建司应当向力锐公司支付。对于双方争议的《补充合同》中第三条约定的同等占用原则,本院认为经典建司实际占用款项30个月再支付力锐公司更符合双方的约定的意思表示。再根据《补充合同》约定经典建司应当于监理人发出正式开工通知30个月之后的15日内转账支付承建权款、前期费用、代建管理费给力锐公司,《竣工验收备案书》显示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4月20日,因此经典建司应于2019年11月4日向力锐公司支付1340.9万元。

关于焦点二,根据《补充合同》约定,力锐公司先后于2017年5月27日、6月23日、7月25日向经典建司支付了2000万元、1000万元、1698.4万元共计4698.4万元,且根据双方约定的同等占用原则,经典建司在占用上述4698.4万元款项30个月后15日内转账支付力锐公司,因此,经典建司应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2月9日支付力锐公司2000万元、1000万元、1698.4万元共计4698.4万元。

关于焦点三,首先,力锐公司向经典建司支付代建回购款的条件成立,理由如下:1.虽然《合同书》中《专用合同条款》17.5.2竣工付款及支付时间约定“发包人在政府审计部门做出审计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办理财务结算,并按17.3.3.2支付(扣除质量保修金)”,但该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发包人完成审计报告的期限;2.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政府审计报告并不会影响被告支付给原告款项的数额及付款期限;3.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至今政府审计尚未完成,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原告的原因导致;4.被告其他抗辩不应支付代建回收款的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不能根据《专用合同条款》17.5.2条的约定一直拒绝支付原告代建回购款。

其次,对于代建回购款是多少的问题。宜宾卓远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该公司经力锐公司委托经测量世纪名苑的总建筑面积为75182.66m2,力锐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案涉代建回购款应为263139310元(3500元/m2×75182.66m2)。但因经典建司尚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所有住户办理完结《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总证和分户手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22.1条的约定,力锐公司支付经典建司的代建回购款中应扣减5%即13156965.5元,待经典建司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后支付。又根据《合同书》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3.5条质量保修金的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7518266元(2000元/m2×5%×75182.66m2)。据此,根据《专用合同条款》17.3.3.2条中的约定,力锐公司应在2019年1月28日前向经典建司支付代建回购款中的50%即第一期代建回购款为131569655元,于2019年12月24日前支付第二期代建回购款为110894423.50元。因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力锐公司已经支付了经典建司107919655元代建回购款,因此,第一期代建回购款尚余2365万元(131569655元-107919655元)。

第三,对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17.3.3.2条中的约定,力锐公司应对2019年12月24日前支付的110894423.5元按当年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但存款利息计算的期间仅有330日,未满一年,利率应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定期利率1.3%计算,因此,存款利息应为1321491.88元(110894423.5元×1.3%×330/360)。

关于焦点四,根据《补充合同》第八条约定力锐公司应当向经典建司支付地上装饰工程调差价款。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经力锐公司委托出具的《宜宾市李庄组团安置房世纪名苑建设项目装饰工程设计方案变更单方造价差异金额分析报告》载明2016年设计方案装饰工程比2012年设计方案装饰工程预算金额增加10625941.85元,该报告符合双方约定,力锐公司应向经典建司支付地上装饰工程调差价款10625941.85元。根据合同约定,该款的支付时间应为2019年1月28日。

关于焦点五,虽然《合同书》中约定了工期为540日历天,但因力锐公司对该项目重新进行了选址和规划设计且大幅增大建筑面积后,双方并未对工期约定调整,加之竣工日期并未严重超期,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8年1月19日才取得的情况,现力锐公司以原约定工期主张经典建司有逾期完工的情况,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六,因原告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在14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相关资料并移交案涉工程,而于2019年5月31日才向力锐公司移交竣工结算的相关资料和案涉工程,经典建司构成违约,根据《专用合同条款》17.5.1的约定,力锐公司有权拒绝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7.3.3.2条中的约定的时间向经典建司支付代建回购款,因此力锐公司不应向经典建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之,根据前述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互付给付义务,且均存在违约的情形,因此,对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抗辩权,据此,本院对双方主张的已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是资金占用利息均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上述款项经品迭,力锐公司还应向经典建司支付代建回购款86098857.23元(第一期代建回购款2365万元+第二期代建回购款110894423.50元+第二期代建回购款存款利息1321491.88元+地上装饰工程调差价款10625941.85元-补缴新增面积承建权款、前期费用、代建管理费1340.9万元-占用资金4698.4万元)。对于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后,力锐公司若未履行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2.2条第(2)项约定每天万分之三点五计算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代建回购款134544423.50元、第二期代建回购款存款利息1321491.88元、地上装饰工程调差价款10625941.85元,反诉被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新增面积承建权款、前期费用、代建管理费1340.9万元、占用资金4698.4万元,经品迭后,被告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代建回购款86098857.23元;

二、若被告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清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义务,则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差欠代建回购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点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225元,反诉费173782元,共计1157007元,由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6158元,由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80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纯强

审判员  陈伟林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