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3026号
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西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66973972B。
法定代表人:李自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翰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709057223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达成和解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