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4民初525号
原告: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孔滩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亮、**,四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长宁县长宁镇宋家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明书,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5月21日,原告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四川惊雷压力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四川惊雷压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惊雷压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计1324元,由四川惊雷压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