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2133号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孔滩镇。

法定代表人:王典灿。

本院受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一案,执行依据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652元(含执行费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 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