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孔滩镇。

法定代表人:王典灿。

被执行人: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龙凤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0739元(其中货款、垫支利息1648750元,诉讼费、保全费52576元,执行费194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 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