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81财保23号
申请人: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孔滩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9180392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龙凤镇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092116237G。
法定代表人赵万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9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概由申请人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天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承保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