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保24号
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2332200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玉泉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74856O。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财保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德阳旌阳支行的存款80万元。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财保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忠炜
审判员*建
审判员罗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