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财保7号
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2332200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玉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74856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账号:20×××43;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80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2020年1月13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