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玉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中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现罗江区)滨江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俞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626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就本案争议事实是否进行鉴定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导致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626民初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青加彬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