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都执字第10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玉泉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2051748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88号第一幢二层二号,组织机构代码669685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2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资产已被另案查封,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2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执行员黄勇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