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玉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滨江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兴业大道与虎啸路交汇处上亿商贸城4幢1楼101、102号商铺两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兴业大道与虎啸路交汇处上亿商贸城4幢1楼101、102号商铺两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皓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