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3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玉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滨江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86286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040元,本案执行费834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两间商铺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流拍,拍卖流拍后对标的物进行变卖,至变卖周期结束,也无人报名竞价。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标的物的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皓
审判员 鲁万千
审判员 瞿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