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玉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滨江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26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43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