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蜀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域关村5社。
法定代表人:干大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原审第三人:四川精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外西文家乡盐井村5组。
法定代表人:张启超。
再审申请人四川蜀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精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5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案涉款项为工程款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也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协议、借条、进账回单、委托书、工程款拨款证明以及《承建“北埠雅园”项目A标段质保金结算》《建设工程结算审定书》等证据材料,不属本案有效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蜀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永晴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冉晓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