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22841号
原告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南浦路蚝三第一工业区B4栋保安室整套B6栋2楼1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5906H。
法定代表人**才。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十九号路10号九洲工业园厂房1栋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3216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九州国际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0LW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3元,保全费47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林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施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