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1民初348号
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负责人:***
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