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747号
申请人: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九洲国际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