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139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九洲国际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0LW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祥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民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14322067。
法定代表人:***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松白路东侧九洲工业园一号楼一至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32165A。
法定代表人:*拥军。
再审申请人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川九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祥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祥驰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市九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6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九洲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四川九洲公司出具的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2014年之后四川九洲公司未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形。四川九洲公司刚刚取得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新的证据足以说明四川九洲公司与深圳市九洲公司人格、财务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承揽合同纠纷与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纠纷应分案审理,二审并案审理,四川九洲公司来不及也无法进行专项审计。四川九洲公司与深圳市九洲公司之间虽然是控股关系,但各自从事的市场方向、组织架构、管理层及员工不同,各自具有独立的决策和管理人员系统。四川九洲公司与深圳市九洲公司之间账目独立核算、往来账目清晰明确。二审判决四川九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特申请再审。
祥驰公司述称:四川九洲公司在二审判决后才单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财务审计报告,其客观性及真实性存疑,亦不属于在一、二审期间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不属新的证据,不应采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四川九洲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川九洲公司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深圳市九洲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据此,二审法院认定作为深圳市九洲公司的唯一股东的四川九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由其对深圳市九洲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四川九洲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四川九洲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