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92民初826号
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百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8元,减半收取计5609元,财产保全费4370元,合计9979元,由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恩昊
书记员 杨蕊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