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92财保39号
申请人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百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计7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重庆百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立有账号为5000××××175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凤天路支行)的银行账户。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百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如果可冻结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以不足部分财产价值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百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申请人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恩昊
书记员 杨蕊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