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1执18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九洲国际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县万特赛江南商业用房B组301-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中止执行、不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021执182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吐 克 力 克 · 伊 力
审判员 李 亚 军
审判员 阿地力江·阿布都瓦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米也**·白合地亚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