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民初763号
原告:沐川县诚鑫预制构建件厂,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9MA642NAY77。
法定代表人:邹朝银,厂长。
被告: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柑子巷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2076523053。
原告沐川县诚鑫预制构建件厂与被告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沐川县诚鑫预制构建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计169.00元,由原告沐川县诚鑫预制构建件厂负担。
审判员 舒晓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