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29执104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8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海贵,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9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幸福乡,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沐川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中桥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汪光森,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9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金丰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798837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四川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沐川金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街1457号“金悦湾”商住小区附13号、18号、19号、20号、30号、34号、38号、42号、43号、44号、45号、47、48号商业用途房地产及1幢2单元13楼2号,14楼1号住宅用途房进行评估,评估对象市场分别为622185.62元、424933.74元、430719.39元、684180.70元、277978.23元、587901.44元、499855.92元、781887.28元、781887.28元、986152.64元、377424.32元、1162182.96元、312504.17元、354964.68元。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委托京东网对以上财产进行一拍,一拍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委托京东网对以上财产进行二拍,在拍卖过程中,黄安富以287521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街1457号“金悦湾”1幢2单元14楼1号住房,王兴蓉以253129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街1457号“金悦湾”1幢2单元13楼2号住房,蔡建平以404883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街1457号“金悦湾”附38号商业用房,其余11间商业用房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8年11于28日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沐川金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剩余11间商业用房进行变卖。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委托京东网对剩余11间商业用房进行变卖,变卖期60天,变卖因无人竞拍而未成功。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在执行过程中,袁后强、唐兵等4名分期款购房户交付未付房款435500元到本院。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已收案款内先行支付应由被执行人沐川金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产权办证税款300000元及测绘费用1000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案款1071033元,现被执行人沐川金丰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91734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毅强
审判员  张宁恒
审判员  王学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