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29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柑子巷108号。
法定代表人:宋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作奎,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弘途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胡哲伟,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9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弘途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753900.00元及利息917167.35元、案件受理费2058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145.00元。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弘途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9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毅强
审判员 张宁恒
审判员 王学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