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沐川县诚鑫预制构件厂与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民初761号

原告:沐川县诚鑫预制构件厂,经营场所: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10组。

经营者:邹朝银,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宪。

被告: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柑子巷108号。

法定代表人:宋佳。

原告沐川县诚鑫预制构件厂与被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沐川县诚鑫预制构件厂于2021年7月1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沐川县诚鑫预制构件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沐川县诚鑫预制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沐川县诚鑫预制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杨甲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