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129民初1500号
原告: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
法定代表人:刘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文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敏,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弘途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div>
法定代表人:胡哲伟,总经理。
被告:乐山竹福旅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沐川县永福镇油房村**div>
法定代表人:吕培燕,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弘途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乐山竹福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有意和四川弘途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乐山竹福旅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四川弘途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乐山竹福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欧显容
审 判 员 彭淑容
人民陪审员 邓明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梦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