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3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河西顺江街6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65388329C。

法定代表人:谢鸿运,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顺江街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969684656。

法定代表人:邹云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52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369684元及利息、违约金793418元,并承担诉讼费等2542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20余万元,但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川E6××××长城牌汽车、车牌号为川EJ××××福德牌汽车、车牌号为川EH××××的长安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但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结算分配。另外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已裁定扣留其案款。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川052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启海

审 判 员 胡 智

审 判 员 余鑫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周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