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426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顺江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969684656。
法定代表人:邹云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辉,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胡秋生,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6民初6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胡秋生、***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901.00元,执行费1414.00元,合计10231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51157.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对***的执行,被执行人胡秋生至今未履行。通过三次以上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胡秋生多张银行卡、微信有存款2000余元,相应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无车辆登记。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请求某单位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予以控制。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42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 现
审判员 禄 轶
审判员 祖章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禄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