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28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应祥,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定龙,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顺江街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969684656。法定代表人:邹云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工程款121515.9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从2019年9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43元;支付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其他收入、房屋、车辆或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罗天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