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2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应祥,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定龙,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顺江街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969684656。法定代表人:邓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4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1515.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43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工商、车辆、保险、税务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有在先冻结信息,本院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川EXXXXX长城牌、川EXXXXX福德牌轻型普通货车二辆、号牌为川EXXXXX红旗牌汽车和号牌为川EXXXXX长安牌面包车各一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其余无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泸州市纳溪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克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是否申请发出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申请人不申请;本院告知申请人可以以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申请人明确不提起自诉。
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天勇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刘献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