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执191号
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模、贵州普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执行的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模、贵州普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普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威宁鸿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4328448.56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何**模与杨敏共同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金中路平远明珠商住楼24、25层不动产号为0001017,面积707.92平方米的房屋。经第一拍卖、第二拍卖均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黔05执19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何**模与杨敏共同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金中路平远明珠商住楼24、25层不动产号为0001017,面积707.92平方米的房屋作价2191794.00元以物抵债。
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将执行案款41794.00元退还至共同所有人杨敏银行账户内,并依法收取执行费5680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