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兴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96975446P。
负责人:谭刚。
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顺江街6号楼,注册号915105036969684656。
法定代表人:邓克华。
本院在执行泸州兴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04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8929.1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长寿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