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414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顺江街道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969684656。

法定代表人:邓克华。

原告***与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本院还未采取保全措施时,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及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原告***撤回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申请费31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刘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兰

书 记 员 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