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总工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3民初5324号
原告: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市总工会,住所地: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腾精,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8日,住四川省安县。
原告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本院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31日及2017年7月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叶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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