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九洲应用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民初字第1935号
原告: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洲应用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祁权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九洲应用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450元,由原告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