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62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君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科学城八区会所圆厅101#。
法定代表人:李辉。
原告***与被告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杨雪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睿婕
书 记 员 贾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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