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724民初4784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1602494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远智能)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远智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久远智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17日,原被告就火灾报警系统现场报警及联动设备及控制中心设备做最终结算,确认无误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由于资金周转不便,截止2022年10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33,000.00元,经双方协商约定为2023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未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付款时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2023年10月31日,被告依然未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久远智能公司处购买“火灾报警系统现场报警及联动设备及控制中心设备”,2022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久远智能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由于资金周转不便,截止2022年8月17日,本人尚欠久远智能公司现金33,000.00元,经双方协商约定为2023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未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货款,致使本案纠纷发生。 上述事实有原告久远智能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明书、《欠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久远智能处购买消防设备,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因未向原告久远智能支付货款,出具《欠条》确认欠付的金额,故原告久远智能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举证、质证和答辩权利的放弃,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