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724执异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创业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160249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成都沁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15号市疾控中心住宅7幢1单元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3U8PN34。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沁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5号1栋3单元11楼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1935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沁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成都沁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执行人成都沁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作为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成都沁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成都沁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25)川0724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上被执行人成都沁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