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民初2557号
原告:四川巨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洪,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欧度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丽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辉,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帅,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巨烽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欧度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欧度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51×××91),冻结金额为130万元,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欧度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51×××91)的存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秋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