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烽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巨烽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267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巨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0284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军诉被告四川巨烽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与被告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0元、保全费1310元,合共3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