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303执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五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谭长富。
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与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以(2020)川1303民初8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现本案已执行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成华支行所开10XXXCNY账户内存款757289.5元至本院案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